产品描述
北京A型应急照明箱DC24V输出回路控制模块
其他设计要求:
9.1
9.6本系统其他未尽事宜应以相关国家标准、规范为准或与设计院协商处理,
4本箱应能满足系统控制要求。
备用照明设计要求:
8.1 连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离工作,值守的区城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设置备用照明场所其作业面的低照度不正常照明的照度,连续 供电咐间不小于3h;疏散照明照度值及连续供电时问以本说明第了2和第3.3条要求为准,
8.2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 应保持正常的照度;备用照明灯具由各场所所在的消防规电源采用回路供电,
8.3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的斑散照明采用单独配电回路.
一般规定:
1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设置一 台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急照明控制器应通过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连接灯具,并控制灯具的应急启动、蓄电池电源的转换;
2具有一种统嫩指示 方案的场所,系统不应设置 可变疏散指示方向功能;
3应急照明配电箱与灯具的通信中断时,非持续型灯具的光源应急 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4应急照明控制器与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通信中断时,应急照明配电箱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7.2 非火灾优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要求:
1系统正常工作模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应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系统内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保持节电点亮模式;区城内所有标志灯的光源应按该区域吭散指示方案保持节电点亮模式;
2系统主电源断电后,应急照明配电箱应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息点亮时间本工程规定为10min;系统主电源恢复后,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灯具持续点亮时间达到本条规定的时间,且系统主 电源仍未恢复供电时,连锁其配接灯具的光源熄灭.
3任一防火分区、機层的正常照听电源断电后,为该区域内设置消防应急灯具供配电的应急照明配电指应在主电源供电状态下,连锁控制其配接的非
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区城正常照明电源恢复供电后,连锁控制其配接内灯具的光海恢复原工作状态,7.3火安状态下的系统控制设计要求:
1火灾确认后 ,应急照明控 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2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
2 )应急照明控制器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执行以下控制操作: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 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A型应急照明配电指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 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嘶主电源输出;
了能在应急照明控制器上一键式手动操作完成系统的应急启动,且系统手动应急启动应符合下列要求: 控制系统所有非持续型照明灯的光源应急点亮, 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点亮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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